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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20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成立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负责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管理制度。校督导委员会是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督导委员会是学院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校督导委员会在教书育人联席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督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督导委员会指导院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一、校督导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校督导”)由学校在职以及退休教师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校督导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校督导由学校组织遴选并聘任。

二、院督导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院督导”)由学院参照校督导的聘任要求,自行组织遴选并聘任,报校督导委员会备案。院督导人数应按专业数配备,原则上院督导委员会不少于3人,且保证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第六条 校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校督导委员会的整体工作,同时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院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院督导委员会的整体工作,同时向校督导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校督导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教学档案、会议纪要的查阅权;

二、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知情权;

三、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改革和政策的提案权;

四、对校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的建议权及表决权;

五、享受工作津贴;

六、校督导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院督导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院本科教育教学相关的规章制度、教学档案、会议纪要的查阅权;

二、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知情权;

三、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改革和政策的提案权;

四、对院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的建议权及表决权;

五、享受学院支付的工作津贴;

六、院督导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退出督导委员会。

一、调离上海交通大学;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

三、连续三个月无法有效履行督导职责;

四、违法,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督导职务。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校督导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校督导实施动态管理。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校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督导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二、召开校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部署校督导相关工作,每学年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总结工作进展;

三、开展专项研究,并向学校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教书育人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校督导的主要职责有:

一、评估公共础课、通识课程等课程质量。其中校督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2门次/人,退休校督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6门次/人;

二、巡查工科平台、文科平台、自然科学平台等大平台的运行情况;

三、督促学院加强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能力,包括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制定、质量保障队伍结构、质量保障机制运行等方面;

四、评估学院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师资、毕业设计、实习实践、学生发展等方面;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情调查、教情调查,每学年1-2次,深入了解在校生、毕业生、校友和教师关于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各项专题检查,包括每学年毕业设计检查5次以上、试卷抽查1次以上、教材检查1次以上等;

七、评阅学院自评估报告,每学年1次及以上;

八、参加校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学年不得缺席1次以上;

九、参加学院本科人才培养会议,每学年1-2次,如培养方案的修订会等;

十、参加院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学年1-2次;

十一、校督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骨干参加学校层面会议,如教书育人联席会议等;

十二、完成教书育人联席会及校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院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督导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

二、召开院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部署院督导相关工作,分析汇总学院本科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反馈至学院党委、校督导委员会等部门,院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应邀请校督导参加;

三、开展专项研究,并向学院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学院党委及校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院督导的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学院加强院级质量保障能力建设、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师资、毕业设计、实习实践、学生发展等各个方面;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情调查、教情调查每学年1-2次,深入了解在校生、毕业生、校友和教师关于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各项专题检查,包括毕业设计抽查、试卷抽查、教材检查等,具体工作量由院督导委员会自行安排;

四、开展课堂教学听课工作,原则上应覆盖学院每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

五、参加院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学年不得缺席1次以上;

六、参加学院本科人才培养会议,每学年1-2次,并邀请校督导共同参加,如培养方案的修订会等;

七、学院党委及院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结果使用

第十五条 校督导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学校的意见及建议由校督导委员会汇报至教书育人联席会,由教书育人联席会督促相关学院或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

二、关于学院的意见及建议由校督导委员会反馈至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举措,并汇报至校督导委员会。

三、校督导的评价应作为学院年度考核、本科人才培养经费分配、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院督导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学校的意见及建议由院督导委员会汇报至校督导委员会。

二、关于学院的意见及建议由院督导委员会汇报至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委督促相关专业、基层教学组织、教师进行分析研究和整改。

三、院督导的评价应作为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及教师考核、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督导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如有决议事宜,参会人数需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表决票数超过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时决议方为通过。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校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配置秘书一名,负责协助校督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校本科教育教学督导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务处。学院原则上配置秘书一名,负责协助院督导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积极为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充足的经费保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督导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督导委员会及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符合学院实际情况的院督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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